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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疑惑,在國內口頭合同有約束力嗎?為何會提出這樣的問題呢?有時大家會認為,雙方有嘴一說,又沒落筆,說什麽都不具備約束力,想反悔大不了是人品有問題,但不屬於法律約束的範圍。其實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古人講:“一諾千金”,強調一個“信”字,有人認為口頭合同形式不正式,就可以不遵守,這是錯的。口頭合同屬於法律上認可的合同形式,只要達成了,也應該遵守。而且,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口頭合同的表現形式,例如在商場購物、市場上買東西,大多都是看好了東西,問清楚價格,當時確定交易,說好了就行了,這都是屬於口頭合同的表現形式。
當然通過口頭合同交易也存在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就是當雙方對合同是否存在爭議,對具體約定內容有爭議時,如何認定雙方是否存在約定,存在什麽樣的約定?因為口頭合同的表現形式,往往沒有留存下可以確認當時確定的約定內容的客觀證據,一旦雙方發生爭議,很難認定是否存在口頭合同?存在什麽樣的口頭合同,這就是口頭合同的風險所在。因此如果有一方不誠信,就很可能出現很不同的多種結果,這是為什麽呢?這就是因為口頭合同的表現形式具有難以證明的特征。一旦發生爭議,當初真實的約定是什麽?雙方當事人清楚,但外人恐怕不明白,法官判決是要以證據為準,不能隨便信誰嘴說的。
由於口頭合同的這個特性,在實踐中,律師還是建議您,除非是一些即時清結的交易,否則不要採用口頭形式。當然即使口頭合同即時清結的,如果存在事後需要對方提供承諾或者保證等後續服務的,也應該保留交易的證據,如果超市的購物小票、商品的合格證,一旦發生什麽問題,憑這些東西,您就可以證明這個商品是從這個地方購買的,否則如果人家不承認,您可沒有辦法了。
總之口頭合同這種方式,從安全角度考慮,律師建議您只能適用於比較簡單的,能立即當面履行的交易。除此之外,一定要採用書面方式,哪怕是很簡單的一份書面合同,也能起到一定的確認和保護守約方的作用。當然,合同的內容越完備,作用就越強,因此有份書面合同,就比沒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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