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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大陸房產糾紛
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需證明當事人主體適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註冊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的資料。
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需證明房屋租賃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
1、證明房屋產權的證據;
2、租賃許可證及租賃登記證明;
3、證明轉租合法性的證據;
4、房屋租賃合同。
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需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證明出租人是否已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時房屋狀況的證據;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如交付定金(或保證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的發票或收據等。
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需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有具體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詳細的計算清單。
以上四點是我國法律規定對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舉證責任的規定。
租賃合同糾紛的法律分析
合同制度運用的活躍程度彰顯地方經濟的活躍,租賃合同的大量運用,解決了租賃物在利用主體、空間、時間上可能出現的使用不足問題,能充分實現物盡其用,那麼正確及時處理租賃合同中可能出現的各種糾紛就是發揮租賃合同功效、實現轄區經濟良性有序發展的的切實司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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