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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香港資訊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由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具體審判案件。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除不能審理只能依簡易程序治罪的罪行外,其刑事審判權並無限制。它有權審理最嚴重的案件,例如謀殺罪,該罪只能在公訴後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還有權審理對裁判署法庭裁判的上訴案件、申請司法復核及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案件。原訟法庭可以判處最嚴厲的刑罰,即終身監禁。所有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均由高等法院大法官主審,並由陪審團陪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由上訴法庭大法官組成,首席大法官是上訴法庭的當然庭長。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也可以作為上訴法庭的額外法官。上訴法庭只審理上訴案件,壹般是負責審理來自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的刑事上訴案件,也對壹些根據法例規定提交的法律問題進行裁決,如處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由律政司長提出的復核刑期的申請。在審理刑事上訴案件時,上訴法庭由不少於3名的上訴法庭大法官組成法庭,並以多數票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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